股票高杠杆配资 生态环境部职责机构编制3项调整 强调“党管督察”

发布日期:2024-08-12 20:32    点击次数:69

  2023年10月13日,中国机构编制网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生态环境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股票高杠杆配资,列出3项职责、机构、编制调整事项。

  其中之一是将生态环境部的内设机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更名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局,并将其职责表述中“承担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修改为“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事务”。

  “这样的调整更加提升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组织势能,更加强调党中央对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可以简单理解为‘党管督察’。”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陈海嵩向界面新闻介绍。

  陈海嵩介绍,对于“承担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修改为“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事务”,要从加强党的领导的角度来理解,换句话说,督察是党中央的督察,不是国务院的督察。

  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专任教师,长期研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苏芸芳告诉界面新闻,督察有很多实质性的行动,需要真正进行现场检查,采取措施解决、承担监督问题。生态环境保护本身涉及领域多,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需要一个专门的协调机构,这是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组织保障。

  环保督查机制可追溯至20年前。2002年6月,原环保总局(现“生态环境部”)率先组建华东、华南两个区域环保督查中心,作为区域督查试点单位开展工作。经过4年试运行后,2006年环保总局印发《总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组建方案》,正式设立华东、华南、西南、西北和东北五个区域督查中心,并于2008年12月设立华北环保督查中心,实现我国环保区域督查全覆盖。

  2013年5月,华南督查中心在湖南省株洲市启动了为期6个月的全国首个“环保综合督查”,首次将督查对象从企业延伸至地方党委政府。2015年7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提出建立环保督察工作机制,并要求全面落实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主体责任。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提出中央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设立专职督察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督察制度早已常态化,本次机构调整,不是说督察本身扩权,而是更加明确是党的督察、政治巡视。” 陈海嵩说。

  本次生态环境部机构的另一项调整是不再保留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不再加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牌子。

  根据生态环境部官网,大气环境司(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内设8个机构,承担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但其职责也包括负责全国大气、噪声、光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指导或拟订相关政策、规划、措施;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等。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前身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成立于2013年10月。201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成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的通知。

  经过十年的治理,大气污染防治取得明显成效。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司长刘炳江在3月28日新闻发布会上介绍,2013—2022年恰好十年,十年间我国GDP总量增长了69%,PM2.5浓度下降了57%,实现了十连降,重污染天数减少了92%,二氧化硫浓度降至个位数。特别是北京市, 2013年PM2.5浓度89.5微克/立方米,去年是30微克/立方米,重污染天数从58天降到了3天。

  “京津冀污染防治小组撤销主要是适应大气污染防治的新形势,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全国一盘棋。从机构工作职责的角度来看,目前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组织的大气监督帮扶的范围已远超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陈海嵩表示。

  除上述两项调整,此次还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科技促进生态环境发展规划和政策职责,及其内设的社会发展科技司4名行政编制、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划入生态环境部。

  事实上股票高杠杆配资,在3月发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就已提到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科技促进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职责分别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相关人士透露,科技部相关部门在此次机构调整公布之前就已迁移至生态环境部,“此次相当于下发一个正式的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